东北石油大学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党管媒体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增强校园新媒体的创新力、传播力、公信力,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打造系统化、矩阵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新闻舆论以及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从学校工作全局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从有利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和大学文化传播出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主要是指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视频直播帐号、QQ公众平台及其他APP移动应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凡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其建设运营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任何个人未经学校、二级单位授权或许可,不得以学校及其他各类校内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平台。
第四条 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不得以“东北石油大学”“东油”“NEPU”“nepu”等学校特征专属名词命名或含带命名运营,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徽等相关标识作为新媒体平台标识,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 新媒体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东北石油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我校校园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要求,牢牢掌握校园新媒体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和话语权。
第六条 校园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备案、年检制度。
(一)学校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党委宣传部管理。
(二)校内各单位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经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平台运营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三)二级单位下属机构和以学生组织名义开设的网站、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由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由所属单位进行管理。
审批后需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四)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的各类新媒体平台,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实行创建人(群主、管理员)负责制,各创建人要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园新媒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建设、统一管理、协调统筹,督查和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基本的硬件保障与技术指导,各单位负责所辖新媒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园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三章 新媒体建设审批流程
第九条 二级平台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东北石油大学新媒体创建申请表》(附件一)。申请表需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党委宣传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校园新媒体有关信息如有变更,须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学校对各级新媒体平台实行年检制度。一级、二级平台应在每年9月下旬填写《东北石油大学新媒体平台年检表》(附件二),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三级平台报所属单位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校园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或关闭账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校园新媒体平台,按照上述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提交《东北石油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附件三)。
第四章 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通知公告、学术文化信息,以及与学校、师生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需要,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发布信息要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多运用健康、生动的网络语言,尽量做到图文并茂。
第十四条 校园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凝聚正能量,传播先进科学文化,抵制不良思潮侵蚀,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第十五条 校园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管理规定,恪守“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原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校园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主办单位对校园新媒体将发布的信息要事先认真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非经营性的校园新媒体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各自平台特色,适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必须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未经学校信息发布主管单位授权同意,各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及言论。
第十八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校园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需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校园新媒体如果提供跟帖评论服务、论坛社区服务、群组信息服务等功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信息保护、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定义务。
第五章 新媒体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从组织管理保障、运营环境安全、应用系统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加强新媒体网络安全建设,提高新媒体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校园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数据端口开放须按学校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园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从事新媒体建设与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敏感时期要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网络舆情危机时,应积极疏导,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涉及意识形态或有损学校荣誉和利益的信息,校园新媒体运营人员应及时向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党委宣传部和学校领导报告,并根据学校决策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校园新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在全校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办者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或关闭账号,停止运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一)含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禁止的内容的;
(二)损害学校荣誉和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开设账号运营的;
(五)年检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园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